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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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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20: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rom 颂华sinophilie to贬华sinophobie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21: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孟德斯鸠对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相当于中国清王朝的康、雍、乾时代。他的三部主要著作就属于这个时代的作品:《波斯人信札》发表于1721年(清康熙六十年);《罗马盛衰原因论》发表于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论法的精神》发表于1748年(清乾隆十三年)。从他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一位视野开阔、学识渊博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不仅对欧洲各国的情况非常熟悉,而且对东方的情况也相当了解。他虽然从未到过中国,但他却从那些到过中国的传教士的著述中得到了不少有关中国的知识。他对古老文明的中国有着浓厚的兴趣,在他那些不朽的著作、尤其是《论法的精神》中,包含有不少关于中国的论述。这些论述主要涉及清初的康、雍、乾时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道德、风俗习惯、人口等问题。尽管这些论述比较零散,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到,它们主要是围绕着与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直接有关的问题展开的。

我们知道,孟德斯鸿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英勇战士。他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立场上,对反动腐朽的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他虽然是君主立宪制的拥护者,但他一生都对君主专制政体怀有极大的恶感,对它进行猛烈的抨击。他认为,专制制度是一种完全由君主一个人独断专横、藐视任何法律的国家制度。在专制国家里,君主是完全按照自己一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所以专制国家也就不需要法律,而即使有法律,那也形同虚设。因此,孟德斯鸿说,在专制国家里,“法律等于零”。他一再强调说: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认为,封建时代的中国乃是由专制君主治理的大帝国,是“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72页),中国的专制主义是极其凶暴的,“它的原则是恐怖” (《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29页)。他引用一个传教士的话说:“统治中国的就是棍子。”(同上书,第127页)他不同意某些传教士把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看作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的说法。在他看来,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地道的君主专制国家,而在这样的国家里,是根本无“荣誉”可言的。所以他说:“……我不晓得,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他还指出在中国经常施行暴政,“对人性进行残害”等情况(同上)。

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封建时代虽然形式上也有法律,但这些法律往往很不完备,其条文又往往含混不清,所以会有许多流弊。比如,关于大逆罪,就有“把大逆罪名加于非大逆罪的行为”的。中国封建时代盛行的所谓“大逆罪”就是如此,它是专制暴政的典型例子。孟德斯鸿说:“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拿来作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有一个亲王由于疏忽,在有朱批的上谕上面记上几个字,人们便断定这是对皇帝不敬,这就使他的家族受到史无前例的可怖的迫害。”孟德斯鸡深有感慨地说:“如果大逆罪含义不明,便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同上书,第194页)

孟德斯鸿把中国人的“子罪坐父”的习惯做法也看作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典型表现。他说:“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这个习惯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子罪坐父这一事实说明‘荣誉’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同上书,第94-95页)

孟德斯鸠抨击了中国封建时代的太监。他认为,让太监担任文武官职必然会带来许多恶果。他说:在中国的历史上,虽然有许多剥夺太监一切文武官职的法律,“但是太监们却老是又再回到这些职位上去。东方的太监,似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患。”(同上书,第258-259页)

孟德斯鸠注意到,中国的封建统治者除了利用其强大的政权和军队进行统治之外,还利用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之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的“礼”和“礼教”来在思想上为巩固其封建统治服务。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风俗和礼仪本来是有严格区别的。可是中国的立法者们却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论法的精神》上册,第 312页)孟德斯鸠窥透了中国的立法者们之所以这样做的良苦用心。他深刻地指出:“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过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而“礼”的规则也就成了束缚人们思想、行为的绳索。“这是养成宽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情所产生的一切邪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实际上,如果使他们不受‘礼’的规则的约束的话,岂非就等于给他们以放纵邪恶的便利么?”(同上)可见,“礼”对于中国的封统治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礼”可以防止把人们的“邪恶”暴露出来。“礼,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同上书,第313页),就是说,“礼”可以防止人民起来造反、革命。

孟德斯鸿还进一步谈到中国的“礼教”。他说,中国的立法者还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都是品德。而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他指出: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的。中国人的一生都用在学习和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同上)。由于中国人读书时学的都是礼教,而礼教里面所讲的又只是一些通常实行的规则,比较“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所以礼教便得以“容易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神里”(同上)。礼教成了中国政体的原则,成了中国人的道德行为规范。孟德斯鸠指出:当道德沦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同上书,第314页)

孟德斯鸠认为礼教的核心是孝道。他认为,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服从看作是维持帝国太平的最适宜的方法。于是,他们竭力激励人们孝敬父母,并集中一切另量使人恪遵孝道。“他们制定了无数的礼节和仪式,使人对双亲在他们的生前和死后,都能克尽人子的孝道。”“敬奉亡亲的仪式,和宗教的关系较为密切;侍奉在世的双亲的礼节,则与法律、风俗、礼仪的关系较为密切。”(同上书,第3页)可见,通过孝道,便实现了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结合。孟德斯鸠指出:“尊敬父亲就必然和尊敬一切可以视同父亲的人物,如老人、师傅、官吏、皇帝等联系着。对父亲的这种尊敬,就要父亲以爱还报其子女。由此推论,老人也要以爱还报青年人;官吏要以爱还报其治下的老百姓;皇帝要以爱还报其子民。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而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同上)在孟德斯鸡看来,上述以孝道为基础和核心的礼教是与中国的基本政制有关系的。因此他说:“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同上)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礼”和“礼教”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用来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是为巩固中国封建统治和防止革命服务的。

尽管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有比较丰富的统治经验,尽管他们在政治、军事和思想等方面加强其反动统治,但是由于他们所实行的是“极其野蛮的暴政”——封建专制主义,再加上由于天灾和人口众多而造成饥荒,所以爆发农民起义是不可避免的。在孟德斯鸠看来,“贼帮”(指起义的农民)的行动是有意义的,它对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可以起到“警告”和“惩罚”的作用。他说,中国的统治者如果腐败,如果不及时“改革弊政”,就会“受到急遽的显著的警告”,“受到惩罚”,“就要丧失他的帝国和生命。”(同上书,第 128-129页)

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封建统治者还有一个导致亡国的致命的内在原因,这就是:好逸恶劳,骄奢淫逸,腐化堕落。他在总结中国历史上的教训时这样写道:“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所有的朝代开始时都是相当好的。品德、谨慎、警惕,在中国是必要的;这些东西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到朝代之末便都没有了。实际上,开国的皇帝是在战争的艰苦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耽于逸乐的皇室,当然是尊崇品德,害怕淫佚;因为他们曾体会到品德的有益,也看到了淫佚的有害。但是在开国初的三、四个君主之后,后继的君主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逸乐的俘虏,他们把自己关在深宫里,他们的精神衰弱了,寿命短促了,皇室衰微下去;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登上宝座的都是一些小孩子;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住在宫里的懒汉使劳动的人们遭到破产,篡位的人杀死或驱逐了皇帝,又另外建立一个皇室,这皇室到了第三、四代的君主又再把自己关闭在同样的深宫里了。”(同上书,第103页)

总之,孟德斯鸠作为200多年前的法国人,在当时交通不便、材料有限的条件下,竞能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情况有如此深刻的了解,并发表许多精辟而切中要害的论断和见解,这的确是极其难能可贵的。

二、孟德斯鸠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特殊性

孟德斯鸠肯定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但又根据传教士们所提供的材料,把中国与一般的专制国家作了区别。他写道:“如果说帝国幅员之大使它拥有一个专制政府,那么,这是所有专制政府中最好的一个。”这句话写在他不准备出版的笔记中,比较直率。在他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则说得比较委婉:“由于特殊的情况,或者是绝无仅有的情况,中国的政府可能没有达到它应有的腐败程度。”那么在他看来,这些“特殊的情况,或者是绝无仅有的情况”是什么呢?

第一,孟德斯鸠给专制政体下过一个定义:“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在另一个地方他又说:“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一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孟德斯鸠认为,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中国虽然没有他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特别是没有以限制君权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但是,中国却有效力与法律相似的道德、礼仪和风俗。他说:“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这种法律的主要目标是太平,是让老百姓勤劳刻苦,让他们能够平静地生活。为了太平,便要提倡服从,所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虽属于道德范畴,在中国却具有法律的效力。老百姓既勤劳刻苦,生计也就比较容易得到保障;人民能得温饱,国家也就处于相对的太平之中。他认为,这种融礼仪、风俗、道德为一体的法律是中国古代的君主所制定的,数千年来行之有效,历代的皇帝不得不予以尊重,人民也习惯地予以遵守。所以,中国是一个既无法律又有法律的国家,与其它专制国家不同。

第二,孟德斯鸠认为,中国人口众多,人民生活贫困。虽因人民勤劳,地理和气候条件较好,人民衣可以遮体,食可以果腹,但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几乎毫无积储,一旦发生天灾人祸,便生计无着。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如果施政过于暴戾,很容易触发人民的反叛,而一旦发生叛乱,生活在贫困之中的人民一呼百应,君主便有丧失帝国和生命之虞。而在其它专制国家中,即使施政暴庆,由于人民尚不至于饿死,所以不会铤而走险,揭竿而起。中国的君主面临随时可能爆发的起义,不得不对专制统治有所节制,以防不测。为此采取这样一些措施:1、不实行欧洲那种包税制,以免人民受包税人盘剥;每当发生灾荒时,皇帝还下令减免部分赋税;2、政府鼓励耕织,兴修水利,以增加生产,使人民不致挨饿,为此皇帝还身体力行,每年春季举行亲耕仪式;3、不实行卖官鬻爵的制度,而以科举取士,使各阶层人民均有做官的机会;4、宫廷设有谏官,专司指陈君主过失之职,对各级官吏均建立监察制度,论功行赏,按过处罚,因而政治比较宽和;5、提倡以儒教为中心的一整套伦理道德,以减轻法律的酷烈。

第三,出于同样的考虑,为了防止民众叛乱,中国统治者确立了土地私有制。这是“中国拥有优良的政府,不像亚洲其它国家那样衰亡的原因。”。

第四,孟德斯鸠认为,由于气候的影响,中国人趋向奴性,所以,以孝悌为主要内容的伦理观念在中国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统治者将孝悌观念应用于政治,要人民尊君为父,而君主也待民如子;整个国家从上到下像是在一个大家庭中生活的亲人。如上所说的:“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由于这种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因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之中就减少了一些对立性,中国的专制制度就比其它专制国家显得宽和些。

中国虽然具有这许多非专制政体的因素,但孟德斯鸿并不因此而改变他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看法。他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可以对中国的某些做法表示肯定,但在政体的性质上始终毫不松动。当时不少人认为,中国之所以历史悠久,文化发达,国家相对稳定,政制优良是重要原因。孟德斯鸠对此说颇有异议。他认为中国之所以如此,纯系地理条件使然,中国的边界,或为大海,或为高山沙漠,外敌只能从北方入侵,所以安全较有保障。他进一步推论说,欧洲国家如果有这样优越的条件,它们的历史肯定比中国更加悠久。至于中国何以长期维持统一局面,虽发生分裂,但不久即复归统一,孟德斯鸠认为主要也是地理原因。其一,中国以长江为天然屏障,分为南北两部分。由于气候的原因,北方人彪悍好战,南方人温顺怯懦;北方人一旦跨过长江,无须经过旷日持久的战斗便可迅速控制全国。南方人习惯于俯首听命,故不易形成分裂。其二,中国饥荒频繁,一省缺粮时,非他省救济难以继续生存,所以各省均有赖于他省,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统一局面之长久得以维持也受惠于此。

三、中国封建统治者采用的几种行之有效的统治政策

中国是一个封建专制的东方大国,在历史上,封建帝王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制定了一系列统治政策。孟德斯鸠分别对以下几种专制政策,进行了专门论述。

(一)关于设置藩属问题。他指出,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为了谋求本国安全,采取两种隔离方法,把自己国家同其他国家彼此分离开来。一种方法是“摧毁边境,使成荒漠”,把本国“腹地和外界隔开”,使外国无法接近它。他还引用几何上一个原理论述了这种政策。他说“几何学中有一条公认原理是:物的体积越大,它的圆周在比例上便越小。因此,他认为这种荒废边境以求安全的办法,比中等国较为适宜。另一种隔离方法,是在遥远的省设置藩镇来管理。他说中国皇帝为谋求帝国安全,就是以自己所征服的国家为 “藩属”。

(二)关于设置御林军问题。孟德斯鸠总结东方诸封建专制国家统治经验,认为一个幅员辽阔的专制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如果把军队分散驻于各省,会因兵力分散而感到不足,因此,国王身边就经常需要一支特别忠诚的军队,以便随时调遣,平定帝国发生动乱的地方。他写道:“中国皇帝身边常常有一支很大的糙粗军队”,供皇帝调遣的御林军,以“备紧急调遣”。

(三)清政府统治中国的新方法。孟德斯鸠认真研究了清王朝统治中国的经验,认为清王朝征服了幅员辽阔的全中国后,“为了不使被征服的人民感到沮丧,不使胜利者傲慢;为了防止政府军事化,并使两个民族各守本分”。就采用一种“极好的办法”,即“各省每支军队由满汉人各半组成”,“法院也是满汉人参半”。实行这种统治政策,“既可以缓和专制主义,又有利于保持征服地”。他认为这是保持被征服地的“明智”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可收到以下几种良好效果:(1)两个民族互相籍制;(2)两个民族都保有军事和民政权力,谁也不能把谁毁灭;(3)征服民族能够到处扩张而不致变弱或灭亡,能够应付内战和对外战争”。(四)关于建立监察制度问题。孟德斯鸿在论述三种不同的政体原则问题时,还设专题阐述了“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的问题。他的基本观点是:共和政体需要监察官,君主政体不需要设监察官。至于专制政体,他认为专制君主要独揽大权,它的原则是恐怖,所以,“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中国历史上却有设置监察官制度。这一事实,似乎破坏了这个规律。但是,中国历史上设置监察官,却有其特殊理由。他认为中国由于人口繁衍迅速,形成人口奇多而造成一种潜在危机,为了防止人民反叛起义,就不得不采取一些比较宽和的政策。建立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就是中国帝王所采取的一种宽和政策。在中国设置御史大夫,专管向皇帝进谏之职。谏官虽然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影响的决定,但他们的意见有时也被帝王采纳。这说明御史大夫的设置,有利于缓和帝王专制的程度。此外,皇帝还经常派遣钦差大臣,巡视各地,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调查了解下层群众的要求,并有权酌情处理某些案件或违法、渎职的地方官吏。这种监察制度,对于改善吏治起了一定作用,使中国专制程度有所缓减。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监察制度只是减轻专制程度,但不能改变中国专制政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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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16: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苍舒说钱:
钱,不是手段,也不是目的。钱,是两只鸡做爱后的产物:一只鸡蛋。钱是自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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