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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程鹤麟先生:凶手该什么时候自己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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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7: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日,福建南平杀害无辜小学生的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死刑。自从福建南平校园凶杀案发生后,针对低年龄学生的凶杀、伤害犯罪又连着发生了几起。广东雷州的一名教师,持刀砍伤16名学生和1名老师;江苏泰兴一名男子闯入幼儿园挥刀狂砍,共有29名幼童受伤,还有3名老师;山东潍坊一名男子闯入小学,用锤子打伤5名儿童,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两名孩子点燃汽油。幸亏学校老师将2名孩子抢出来,才没有造成学生死亡,这名男子自己烧死了。
        这一系列校园恶性事件发生后,社会议论很大。有人说不要炒得太多,免得其他潜在犯罪分子学坏样;有的则讨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凶手走上这一条路。程鹤麟先生的主张比较特别,他认为:千万别再问是谁把人逼成兽;许多人在网上发出这类似是而非的质问,为令人发指的罪行寻找理由,我认为这是在混淆视听。
        程鹤麟先生在自己的博客文章中说:我完全略去了对杀人歹徒的背景情况的介绍,因为我认为任何委屈都不能成为杀害无辜少年的借口。这些歹徒的行为,跟欺负他们(假如真有人欺负他们)的人有什么两样?稚子何辜?兄弟我还是那句话,不必去问青红皂白,对这种拿无辜少年出气的懦夫,人人得而诛之。既然满腹委屈无法排解又无能到只会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兄弟我给这些歹徒倒是有一个建议:自己去死吧!
        程鹤麟先生的愤怒我很能理解,因为我对这些凶手也有同样的愤怒。但是,我觉得程鹤麟先生在愤怒之下有点不理智,他建议歹徒“自己去死吧”不知程鹤麟先生是否替歹徒想过-----他该什么时候自己去死?首先一种可能,事后自己去死。类似上面提到的山东潍坊的那个案件,凶手在造成伤害之后,自己烧死了。但是,伤害已经造成了,幸亏没有造成孩子死亡。假设福建南平的郑民生在造成数名儿童死亡后,再自我了断,不知道程鹤麟先生是不是这个意思?其实,对于受害者和社会来说,人们并不一定希望凶手在实施犯罪之后自我了断,人们更希望抓住凶手,对其实行审判,并用法律来严惩。否则,凶手在杀人之后自我了断,他的罪行容易被模糊。因此,我认为程鹤麟先生建议歹徒“自己去死吧”应该不是建议歹徒在实施犯罪活动后马上自杀。
        那么,程鹤麟先生是建议歹徒在实施犯罪之前就自我了断吗?我想也许是这样,因为,那样的话,一系列无辜孩子受伤害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但是,这只是事后英明。在犯罪没发生之前,谁知道谁是歹徒?就算他脑子里有犯罪的念头,能算歹徒吗?程鹤麟先生是否要求“歹徒”自我判决思想罪,然后对自己的思想罪自我制裁呢?好像不太合适吧?我遇见过别人吵架,吵得比较凶,我记得其中一个说:如果我手里有把枪,一枪就打死你。有时候夫妻吵架甚至拿起了菜刀。按照程鹤麟先生的说法,如果是要求歹徒在有念头的时候就自裁,上述这类人是否都该自杀?所以,程鹤麟先生建议歹徒“自己去死吧”只有一种最合理的情况,那就是在实施犯罪的同时自杀。然而,像上面提到的山东潍坊的那名歹徒,的确是这样做了,程鹤麟先生还是很生气,因为孩子还是受到伤害了,稚子何辜!于是,程鹤麟先生愤怒的建议只剩下一种假设:歹徒冲到学校里,抓住一个或几个孩子,挥刀比划,说一些对社会不满的话,当然不伤害孩子,或者还给孩子一点糖果之类,免得伤着孩子的心灵,然后自杀。这大概是程鹤麟先生的建议能够实现的最佳状态。
        我承认,这种状态的确比孩子被伤害要好得多,而且显得“歹徒”觉悟比较高,甚至不像是歹徒,只是假作歹徒状,如同表演。既表达了犯罪动机,又有了犯罪事实,又没有伤害孩子,甚至不用出动警察,事情就解决了。歹徒死有余辜,社会和谐美好,如果所有歹徒都听程鹤麟先生的建议,我们甚至不需要多加防范。然而,如果此类事情发生太多,甚至像程鹤麟先生建议的那样,在“歹徒”有思想罪的时候就“自己去死”显然就出现了另一个社会问题:自杀率上升。事实上,自杀率上升与伤害无辜、报复社会案的多发,都反映了社会问题,都显示出社会存在巨大的隐患,而这种隐患就是某些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的。程鹤麟先生的正义感令人钦佩,然而,程鹤麟先生建议歹徒“自己去死”最多只能是一句怒斥,对于解决问题毫无帮助。
        我也能理解程鹤麟先生对于给歹徒找犯罪原因的鄙视。在程鹤麟先生的文章中,我看到他这样引用那些辩护理由:这需要我们从整个社会以及存在于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的生存状态来思考,他们的心里诉求是否得到有效表达,其渠道是否通畅。如果这些伤害学生的个体诉求和情绪宣泄得到有效舒畅,我想他们也不会做出如此让人惊恐的行为。
        程鹤麟先生接着说:兄弟我坚决不能同意这个说法。天下过得不舒坦的人多了去了,过得不舒坦还没地方说的人多了去了,但又不是这些跟你完全无关的孩子们闹的,凭什么拿他们出气?稚子何辜?
        往心理健康的角度找犯罪原因的确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一种方式,我也反对将罪犯的心理原因绝对化。导致犯罪既有心理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正如程鹤麟先生所说:天下过得不舒坦的人多了去了,过得不舒坦还没地方说的人多了去了。
        在这些过得“不舒坦”的人中,有些心理健康问题比较大的,最后就容易通过犯罪表现出来。我同意程鹤麟先生的意见,心理问题不是给罪犯“讨个说法”的理由。然而,我不得不说,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导致“不舒坦、多了去了、没地方说”的社会原因。
        如果社会原因不解决,即便解决了罪犯的心理问题,也不能消除犯罪的隐患。我想,程鹤麟先生批评的某些为犯罪“找理由”的人,其实不是要找歹徒的心理原因,而是要找导致这些事情频发的社会原因。只不过,我们有些专家因为需要给他们希望的资本自由社会涂脂抹粉,不愿把矛头指向无拘无束的自由资本,而只能避重就轻地说一点心理问题。程鹤麟先生对于“找理由”不加分辨地批驳,也有可能导致人们弱化寻找恶性犯罪频发真正社会原因的努力。人们希望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古人形象化地将其描述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动机的产生,这是人们希望的。往罪犯心理上找原因,容易导致人们忽略犯罪频发真正的社会原因。因此,只为罪犯找心理原因,确实有避重就轻的嫌疑。程鹤麟先生的愤怒,的确有道理。然而,程鹤麟先生一声断喝:“自己去死吧”事实上也淡化或误导了人们对犯罪社会原因的寻找。我认为,资本自由的膨胀,以及资本自由所导致的两极分化在中国的日益加剧,是种种犯罪频发重要的社会原因之一。而造成这一社会原因的源头,就在于某些人不顾中国实际、照搬国外的盲目政策。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只建议歹徒“自己去死吧”这种愤怒毫无意义。因为它没有找到导致“歹徒”频频出现,导致一个良民不得不变成“歹徒”的真正社会原因。如果资本疯狂自由的社会不改变,按照程鹤麟先生的建议,大概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个郑民生死了,千百个郑民生“自己去死了”万万个郑民生又在产生……请问程鹤麟先生:他们都应该什么时候自己去死?今天吗?现在吗?是否他们统统“自己去死吧”社会就美好了?就不再需要把他们当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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