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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民主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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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5: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全国按照这一“组织法”形成的村委会已超过60万个,每个村委会3-4名成员,全国最基层的“村官”人数超过200万。这一制度被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暗含了人们对于民主的一系列崇高的理想:人民是永远正确的,只要把事情交给人民自己,人民就能把事情办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际上就是这一理想的体现,它试图通过村民自治,以实现最基础最广泛的民主。前不久,全国人大审议了这个“组织法”的修订草案,热爱民主的媒体对此报道不多。之所以要对这个“组织法”进行修订,是因为在过去的十一年里,这个基层民主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按照“组织法”的设计理念,这个基层的民主包含四项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国人大相关机构的调查指出:许多地方只重视第一项,即民主选举,而忽视了其他几项。这一现象是导致对“组织法”进行修订的重要原因。有一些报道指出,在某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中,金钱势力和家族势力已经严重影响了民主选举,我们姑且把这种现象当成个别情况,就算在60多万个村委会中,绝大多数都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结果又怎样呢?
    相关报道指出,几乎每一次村委会选举,都要有五六名外来干部“驻村指导”这些外来干部来自省市县乡各级政府,被称为“包村”干部。我们不用怀疑这些“包村”干部的真诚,而应该接受这样的事实:正是他们的“驻村指导”才保证了村一级民主选举的正常顺利进行。然而,在上述四项民主内容中,据调查发现,也只有民主选举这一项,实施得比较好,除此之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不尽如人意。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村务民主制度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在这一修订案的预想中,未来一个村委会,要配一个或几个监督人员,以保证村务民主真正全面的实现。在我看来,这种叠床架屋的做法只会成为更多的累赘,而不会对所谓“村务民主”起到真正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民主的四项内容,只有民主选举是最容易做到的,因为它只是一个形式,让村民们不受其他影响,每人投上一票而已。但是,我们看到,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形式主义民主,也需要一批外来的“包村”干部驻村指导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包村”干部,这个民主选举会有怎样的结果很难预料。即便如此,在外力的作用下,实现了真正的民主选举,时至今日人们发现,离真正的“村务民主”依然距离很远。这说明了什么?我觉得,我们应该坦率地接受一个事实:这种民主制度不适合中国,这个形式主义的民主理想,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几乎没什么用处。
    村务民主的现状首先破除了人们对于民主的一个迷信,即“人民是永远正确的”。如果人民永远正确,村委会选举就根本不需要派驻外来的“包村”干部。其次,我们应该抛弃另一个民主迷信,即“一人一票就是民主”。如果“一人一票就是民主”那么,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只具有民主选举的形式,而不具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质。第三,我们还应该反思另一个民主迷信,即“只要民主就能解决问题”。如果“只要民主就能解决问题”“组织法”的修订案就不需要再加入民主监督。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多年的实践,我们看到,这种“民主制度”并不是村民的民主选择,而是强加给村民的,强加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连一个村委会都难以实现真正的民主,将这种民主放大到选举国家领导人,后果会如何?所以我们看到,在一些美国强行推行西方民主的国家,都要派驻外国人对它的民主进行监督,例如伊拉克阿富汗的选举中,那些派驻的外国人或机构,就等于中国基层村委会选举中,派驻的“包村”干部。这种状况的实质就是,西方民主是一种强行塞进人们手中的外来物,它听起来也许不错,做起来最多只能做到形式主义民主,离所谓民主的实质,相距甚远。
    中国的一个村子,少则几十人,多则几千人。连这样这个小小的基层机构,全体村民瞪大眼睛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都需要设立专门的民主监督机构,我们是否应该问一下,民主监督机构或人员,是否也需要监督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因为它欠缺了一个重要的内容:道德。当一个社会普遍的价值观都是人人为自己,它所造成的民主结果必然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结果。道德观念在村委会这个问题上,简单说就是村官要有明确的“为村民服务”的观念。它应该是第一位的,但是,这个本质性的观念,仅仅靠民主程序/民主制度未必就会出现。实现这个目标,民主程序最多只是一个辅助手段,而不可能是根本手段。进一步说,如果“为村民服务”的道德形象能够得到村民的信任,一人一票的选举根本不需要存在,也不需要派驻大批“包村”干部来监督民主。
    孔子在二千多年前就说,老百姓是需要教育的。这个观点放在当今村委员上,并不是说要教育村民学会冷冰冰的民主程序,没有道德文化的建设,村民学会了民主程序也没有用,徒然增加一个村子里的内耗。对于老百姓的教育是要让人们学会友好温情的人际关系,学会彼此共存的和谐相处。不注重道德素质的教育,不注重文化知识的提高,指望靠一个民主程序或民主制度,靠村民每人一票,就能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就能改变农村的基层面貌,无异于缘木求鱼。从中国一些发展良好的基层农村状况,例如华西村,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农村之所以能够发展良好,关键在于有好的带头人。而“好带头人”的出现,不是民主程序、民主制度能够造就的。它需要一种强烈的“为民”意识,和超越绝大多数村民固有意识的高瞻远瞩的目光。民主在这里只是一个工具,而不是目的。如果把包产到户的小岗村看成是农村民主的典型,把华西村看成“为民做主”的典型,孰优孰劣已很清楚。因此,全国人大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应该避免在民主制度、民主程序上挖空心思地搞什么监督和制衡,而应该从道德建设和文化素养的角度出发,努力形成一批有知识、有文化,能够真心为百姓服务的农村建设带头人。
    2009年即将过去,谨以此文辞旧迎新。
发表于 2010-1-7 21: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格尔在家庭国家之间加入了“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里活动的,是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维护它们利益的,既不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公权力”也不是家庭里的私权利,而是“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在公共权力监督之下享有下列各种权利:照顾它内部的本身利益;接纳会员,但以他们的技能和正直等客观特质为根据,其人数则按社会的普遍结构来决定;关心所属成员,以防止特殊偶然性,并负责给予教育培养,使获得必要的能力(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2节)。
    这种“同业公会”是什么权力?它既不像公权力那样普遍/冷漠/刚硬,也不像私权利那样个别/自恋/脆弱,我们干脆叫它“母权力”这不仅是因为它也是公权力的来源之一,更因为它比公权力更关心更体贴更能温暖它的成员。
    “相关部门”不可能全力为一个特殊利益团体的成员服务,它的屁股不能坐在针尖上。能为它服务的,只能是他们自己的组织,也就是“同业公会”比如工会/农会/妇女联合会/按摩女协会/职业尘肺病人互助会/无家可归者救助会,等等。
    指望“相关部门”不如催生“母权力”我这个观点“父权力”能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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