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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讲人情”!亲亲相隐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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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3: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除重大犯罪,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不法行为;若藏匿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人,则构成窝藏罪。
    犯罪分子在被抓获之前可能会隐藏逃匿,历朝法律对窝藏罪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从汉朝开始,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各自的犯罪行为,法律并不因此而追究窝藏犯人的亲属的刑事责任,这就是“亲亲相隐不为罪”原则。而如果窝藏的是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的话,则会构成窝藏罪,并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周:毁弃礼仪者,藏之则犯罪。

    按照目前已有的文献资料记载,关于窝藏罪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西周,那个时候的法律就有了“窝藏罪”的成文规定。
    西周《九刑》规定:掩贼为藏。
    这里的“贼”,不是指偷盗行为,而是指毁弃礼仪的行为,即,如果窝藏毁弃礼仪的人,就构成窝藏罪,要按照《九刑》规定的刑罚来进行惩罚,而且不能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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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战国:窝藏罪犯者,处以死刑。

    史书记载,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此处的“匿奸”即窝藏罪犯的行为。由于秦国对于投降敌国的人处以死刑,因此犯有窝藏罪的,要被处以死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帝国内推行。因而之后有关窝藏罪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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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朝:藏匿死刑犯,首犯处死刑。

    秦朝灭亡后,刘邦建立了汉朝。
    汉朝初年对窝藏罪规定的处罚特别严厉。
    《史记*季布传》记载,刘邦在打败西楚霸王项羽之后,对曾经屡次打败自己的项羽手下爱将季布恨之入骨,在全国范围内下达了通缉令,并规定如果敢窝藏季布,就要对犯罪人的全家及其亲戚处以刑罚。但由于季布一诺千金,因而无人举报,此事最后也不了了之。
    在汉朝的一代大法《九章律》制定之后,法律规定“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按照此项规定,只有图谋窝藏犯罪人,并且实施了藏匿犯罪人的行为的主犯才构成窝藏罪,否则不构成窝藏罪。
    法律对于犯有窝藏罪的人的处罚,是根据其所窝藏的犯人所犯的罪行来确定的。如果窝藏的是犯有死罪的人,那么窝藏者的首犯一般应处死刑,但有爵位者可以通过免除爵位的方法来赎死罪;如果窝藏的是死罪以下的罪犯,则对窝藏者的刑罚也相应减轻。

    在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前,对于亲人之间犯罪相互隐瞒的,要处以刑罚。
    由于汉朝讲究以仁孝治天下,而且由于汉宣帝即位以前一直生活在民间,故而对民间疾苦和老百姓的想法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在公元前66年下诏,规定父母子女、丈夫妻子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并不因此而构成窝藏罪。当然一些重大的犯罪除外,比如谋反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规定也就此创立。
    这种规定自汉朝创立以来,基本上为以后各朝各代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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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朝:即使窝藏罪人,不知情也无罪。

    时至唐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法典:《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捕亡律》一篇专门规定了“知情藏匿罪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已知他人犯罪(这里的他人不属于亲属相隐的范围),官府已派人进行抓捕,而将罪犯窝藏在自己家中,并为其指引道路、给吃给喝、提供衣服、主动将其隐藏起来,这就构成了窝藏罪。
    对于犯有窝藏罪的人要按照他窝藏的罪犯所犯的罪行减一等处罚。
    同时,那些主动将官府追捕的犯罪人转换地方隐藏,以躲避官府抓捕,以及知道这些事情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此事并不知情,即使藏匿了罪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唐朝在继承汉朝所创立的“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基础上,扩大了容隐范围,将此原则发展为“同居相隐不为罪”。
    即,凡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且没有分家的话,有罪都可以互相包庇隐瞒,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但,如果同居共财的人之间犯有谋反、反叛等罪的话,则不适用此项原则。这项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对窝藏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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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宋:对窝藏盗贼制定特别法。

    相对而言,宋朝是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由于官僚机构庞杂,士兵人数众多,因而人民负担比较重,加上不杀文官的祖训,导致王朝吏治腐败,因而宋朝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境内盗贼连连。
    统治者根据形势的发展,除了模仿唐律在基本法典中对窝藏罪进行规定外,还制定了一些有关窝藏罪的特别法。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规定对窝藏盗贼的罪犯加重处罚。
    窝藏罪自从西周初年有类似规定起,到宋仁宗时期终于“名正言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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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宋:窝藏盗贼,没财拆房。

    北宋灭亡,宋室南迁,统治者加重了对窝藏强盗的行为的处罚。
    孝宗淳熙六年(公元1179年)重申“窝藏强盗,籍没家财,充捕盗赏”。这也就是说对于窝藏盗贼(这里的盗贼指抢劫、盗窃、谋反和杀人等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的犯罪人,不仅自己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且还要将犯罪人的财产没收,作为抓捕罪犯的人的赏钱。
    此后,淳熙十二年(公元1185年)又规定“今后停藏劫盗人,除断罪外,并令拆毁住屋,移徙家属”。即对犯有窝藏劫盗者的罪犯,不仅要对本人施以刑罚外,还要拆毁他的房屋,将其家属迁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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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明清:继承唐律,略微调整。

    元明清无不继承了唐律对于窝藏罪的相关规定,各朝各代只是根据时代环境的具体变化,在唐律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调整而已。明清两代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都对窝藏罪做了规定,其基本规定与唐律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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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国:若藏匿亲属,可减轻处罚。

    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随之成立。1925年《中华民国刑法》对于窝藏罪做了规定,即藏匿犯人或者藏匿依法应该逮捕和拘禁的脱逃的人,就构成窝藏罪。
    对犯有窝藏罪的罪犯要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同时又规定,亲属间犯有窝藏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观新中国成立以前有关窝藏罪的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窝藏罪时,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即当事人明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衣食、指引道路,帮助其藏匿,只有这样才构成窝藏罪。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是犯罪的人的话,则不构成窝藏罪。
    同时,在处理窝藏罪时,又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规定,二者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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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0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义灭亲的告密者:直躬

    楚国出了一个叫直躬的活宝。
    直躬,光听这名字也能知道他是个直肠子,不会转弯。
    他爹偷了一只羊,被直躬发现了,直接跑到县太爷那里去告发。县太爷办事效率真高,直接说了句:既然做贼,留之为害,杀了吧!这直躬也真够直的:既然要杀爹,俺替死得了。于是他就被绑到刑场上,临刑前,这活宝一把鼻涕一把泪白活开了:俺爹犯法俺告发,这是忠;俺爹要死俺替他,这是孝,俺这是忠孝两全。也别说,当时的楚王还真被忽悠晕了,下了特赦令,把直躬给放了。
    道德模范孔子听说这件事后,直接撇嘴: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为什么孔夫子对此不屑一顾呢?后来的汉宣帝对此作了诠释: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直躬,错就错在泯灭了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天性,所以他成了历史上的一段笑料。
    元朝时候,也出了个告爹的,情节上是直躬的翻版,也录在这里:
    驸马许纳的儿子苏拉,向元英宗告发自己的爹,说老爹要造反,老娘也跟着掺合。英宗当时就烦了:爹娘要犯错误,不赶快去阻止规劝,反而跑我这里来告密,不是东西!这伙计可没有直躬好运气,让元英宗拖出去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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