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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湾基础教材@胡靖: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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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04: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毛泽东《矛盾论》的分析方法,农业生产条件领域的合作,才是历史上农民合作的主要矛盾。农业生产条件(如,山地,耕地,水资源)本身具有较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如果这种整体性、系统性被破坏,则,农业生产条件的功能将被大大削弱,甚至消失掉。这会直接外化为农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低。
    处置或改造农业生产条件,首先必须保证生产条件的整体性、系统性。这种对生产力的要求,反映到产权关系上,就一定要求生产条件的产权必须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如果产权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则,生产条件的整体性、系统性必然遭到破坏。
    私有产权,尽管可以通过合作延伸其制度的空间,但,这种空间非常有限。在很多必须的领域,受到产权壁垒的阻挠。这是在漫长的“封建土地制度”下,农民的合作难以开展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封建土地制度的产权,是分割的、分散的。生产条件,也必然是分割的、分散的。故,即使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对生产条件进行完整的、系统的改造。这种困境状态,会直接外化为农民普遍的贫困。
    同时,因为土地的私有制与贫困,故,在农村,很难产生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力量。因此,在多数村庄,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低劣的土地生产率,往往并存。
    所以,以一般的合作原则来理解农民在生产条件领域的合作,是根本不可能解决中国和中国农民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的。
    合作的产权定理:从历史看,农地私有的各个农户之间,由于巨大的谈判成本、博弈成本,基本不可能通过完全自由的协商谈判,达成较多成员的、较大规模的、较为稳定的合作,以完成度对“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这是数千年传统农业时期,农民贫困的根本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过程中,农地产权的范围,往往就是农民合作成功的范围。也就是说,农地成功的改造和土地生产率的提升,必然首先是建立在公有产权的基础之上。
    毛泽东,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毛的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问题,而非在旧有的路径上徘徊。这是毛在20世纪出类拔萃的地方。
   
当然,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当时的生产力背景下,也是一种哈耶克意义的@自发秩序,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并非完全被动、没有弹性。从辩证法的角度,这种制度,既是一种结果,也是一种原因。
    制度与存在之间,是一种循环决定关系,而非矢量决定关系。因此,村庄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反过来,可以强化农地的细碎性,并将农民的贫困固化。但,同时,村庄土地关系的调整、改革、革命,也可以改变农地的细碎性,从而为改造农业生产条件,打破旧有的循环困境,带来机会。
    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农业生产条件(如,山地,耕地,水资源)的分散的私有产权,背离了合作的产权定理所阐述的逻辑。即,在制度上,基本上阻塞了农民成功合作的所有道路。这是数千年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未能有明显进展,未能有较大突破的制度性原因。
    农户,一般只能对自己的私有产权范围内部的小块农地,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造,但,很难跨越产权的边界,形成合作力量。
    愚公,只能依靠血缘,来完成家庭成员的劳动组织。血缘,是降低农民合作的交易成本的,几乎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合作很难超越家庭。其实,在很多时候,家庭也可能瓦解。家庭成员,尤其是儿女,也会分离出去。
    村庄,尽管是一个有别于个体农户的区域概念。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家庭家族的最简单的对自然环境的适应与互助。即使是一个自然村的数百亩的范围内,农地的自然分散性,与产权分散性特征,也非常明显。
    在历史上,自然村内部,基本不可能产生较大规模的,较长时间的跨户的集体行动。这一点,与其他动物如蚂蚁等,没有太多的区别。我们至今所认识的,即使是最智慧的动物,也多是适应性的合作,而非改造性的合作。因此,严格意义的村庄,一般都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贫穷状态。
    现实中的农业的自然生产条件,其公共性意义非常明显。它可以是公共的灾难,家家有份,如洪水。也可以是公共的福利,户户受益,如水利。其产权,往往并非一户或家庭独有。尤其是在人口比较密集的传统农区。但,村庄中的生产条件,要从公共灾难到公共福利,其改造,一般要覆盖数十户数百户数千户,甚至跨越,村界乡界县界。由此,形成了,产权的细碎性,与农业生产条件的整体性,之间的矛盾。
    如果各自产权分散、独立,要通过谈判、博弈,达成公共契约,以保证大区域的治山治水的合作完成,则,挨家挨户的谈判、协商、组织的交易成本,将会相当漫长和巨大。这足以在未完成以前,就耗竭发起者、组织者的全部热情、时间、精力。且,只要有部分农户,甚至一户,坚决不愿合作,成为钉子户,则,整个合作的公共契约将无法实现,则,所有合作的努力都将前功尽弃。因此,在历史上,要实现分散农户在农业生产条件领域的较大规模的合作,基本不可能。且,这种产权壁垒,与成员的数量,呈现正比关系。合作成员越多,则,产权壁垒越大。合作成员越少,则,产权壁垒越小。小至一个家庭,产权壁垒就基本消失掉。这是因为,家庭的产权是共有的,而不是分裂的。
    产权壁垒,是合作成员的非线性增函数。因此,历史上比较成功的农民劳动合作,都只能是很小范围的合作。且,一般都是在强大的外部压力(如,洪水,匪患,战争)下的家族、宗族或自然村以内的几户十几户的小范围的暂时性合作。人数、户数,越少,则,合作组织越稳定、合作成本越低,契约越容易达成。稍大一些的合作,则根本无法逾越这种产权壁垒。
    所以,农民的非合作性特征,一直延续到1953年前后的中国合作化、集体化运动之前。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在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组织比华北平原发达和强大。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两者也许可以视为同一生态系统里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显出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
    松田吉郎:明代中叶到清初,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垦殖@沙田 而拓展@耕地 的情况,说明沙田的控制,是当地士绅扩张其政治经济势力的物质基础。
    宗族是中国封建社会常见的一种农村松散型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水利和土地有密切的关系。但,宗族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血缘关系来完成的,而非完整意义的契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种血缘关系,就没有宗族的经济意义。
    黄宗智@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共同的水利愿景下,宗族组织的作用,是对农户私有产权的一种改造和补充。也可以认为,宗族是封建土地制度的一种弹性。但,宗族的作用,依然要服从于产权的逻辑。即,要组织公共活动,一定需要有相应的“集体”财产。没有这种“集体”的资产,宗族脆弱的血缘关系,就会随时断裂。集体行动就无法开展。
    毛泽东1930@寻乌调查:农地私有制度下的三种“公共地主”形式: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这三种“公共地主”其实都有各自的具体的公共目标。这种历史上的“公有制-公共目标”的现象和逻辑,其实非常清晰。它印证了公共目标与公共产权的矢量关系。
    宗族,还有一定的“集体”的权威。这种权威是村庄社会里的成员之间,长期互动,形成的一种信任。它的目的与作用,是可以大幅降低宗族内部的谈判、组织成本,从而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集体”的这种作用,常常通过“长老”的方式发挥出来。
    “长老”是村中处事比较“德高望重”的年长者。由Ta出面处理一些公共事务,可以减少谈判摩擦,节约谈判费用。这与集体化时期的李顺达陈永贵的作用类似。但“长老”并不能替代产权的作用。因此,宗族的作用显然不能高估。
    在漫长的历史中,由于宗族的“集体”的财产非常有限,故,它们的作用,基本上淹没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它们的作用,基本上,仅仅是最低限度的救济、应急、组织。根本不可能主动出击,组织农民,完成较大规模的生产条件的改造,以战胜不断发生的饥荒。
    在中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要想实现较大范围的农民合作,要想完成对农业生产条件的成功的改造,就必须改变产权的分散、分割状态。超越宗族,扩大集体产权的范围。从根本上,变分散的私有产权,为适度集中的公有农地产权。
    依靠这条产权变革的路径,或“所有权”革命的路径,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产权壁垒,实现在生产条件领域的成功合作。进而让中国的农业、农民,彻底摆脱历史的困境。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深谙中国历史与农村的毛泽东,为什么在1940“新民主主义论”中,决定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
    1955年,在战胜了党内反对派的压力之后,毛泽东鼓励农民合作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
    1958年以后,又进一步建立了人民公社。
    这种转变,使得农民合作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历史上的家族和“公共地主”。且,人民公社将集体的公共产权锁定。成员或社员没有“退出自由”。从而将产权壁垒几乎降低为零。
    搞农贷,发救济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兴修小型水利,打井开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广新式步犁、水车、喷雾器、农药,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不靠社会主义,只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那就是对农民行小惠。
    必须搞社会主义,使这些好事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希望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在毛泽东看来,没有生产关系,即“所有权”的“革命”,中国农业无论如何走不出历史的陷阱。毛泽东的认识,显然延伸到了农地的“整体性”,延伸到了对“恶劣”的农业自然条件的改造。
    集体化实际上是合作化的锁定形式。即,农民(包括土地在内的)的主要生产资料,全部转变为集体公共所有,不能“退出”。
    这种集体化,在今天受到了比较广泛的抨击。它被视为人民公社“没有效率”的主要经济学原因。这种解释,提供了集体化“失败”的一种可能的逻辑,而非全部的逻辑。
    在毛泽东看来,集体化是社会主义的一大体现和优势。土地的不能“退出”,恰恰保证了集体土地的完整性、稳定性。避免了成员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这就为集体系统规划、管理、改造农地,提供了最稳定的制度保证。这也确实是集体化的另外一种可能的逻辑。
    毛泽东对制度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毛不是现代经济学语境下的制度经济学家,但,语境的不同,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语境背后的制度的逻辑表达。逻辑的表达,并非只有一种语境,而是可能有其他的语境。
    毛的集体经济思想,恰恰与制度经济学的精髓,有异曲同工之处。
    公共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公共品的稳定供给,常常是建立在公共产权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目标的需求特征,也会决定公共资源的产权特征。这种公共资源、公共品的整体性与产权的公有性的对称性的制度逻辑,具有普遍性意义。
    这个道理,在美国英国这样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这些国家,有大量的私有土地,但,同时,也有大量的土地是公地。特别是涉及到生态、环境安全的国家林地及其他生态保护区。其整体性意义,决定了,不可能让渡给私人资本去经营、开发。
    集体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水利化和提高土地生产率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创新。其积极的意义,需要得到公正的评价。
   
今天的很多的关于合作的论述,仍然建立在私有农地产权和罗虚代尔原则The Rochdale Princinple的基础上。
    罗虚代尔原则,更多地适用于消费领域的合作。这种消费合作,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那样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不会对农地等要素的产权提出整合的要求;即使有成员退出,也难以破坏合作的整体性;因此,在一些特定环境中,罗虚代尔原则可能有效。
    但,对于农业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
罗虚代尔原则完全无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广泛的存在,未能有效催生农民合作,尤其是生产合作,就证明了这个道理。
   
曹景清先生,对历史上的中国农民,有一个非常精辟的概括:善分不善合。分的根本原因,正是产权壁垒无法逾越,而不是农民不想合作。
   
曹景清@黄河边的中国: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组织,是承包制下的独立小农得以最终摆脱贫困落后,摆脱自然灾害的侵扰,摆脱地方贪官污吏的剥削与压迫,减少市场风险的最有效的、最强大的手段。这种新的结合方式,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将是中国农村迄今为止最为深刻的一场革命,它需要辅之一场新的文化启蒙运动。
    产权的变革,在中国及全世界,永远都是一个令人紧张的话题。它是一种“革命”,是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巨大冲击。其带来的社会震荡,远远不是一个的学术问题那样轻松。历史上,涉及产权,要么是异常残酷的革命,要么是顽固的产权制度的坚守。无论是哪一种选择,其实都有巨大的历史代价。革命,意味着必须付出代价;不革命,意味着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封建土地制度,受益者是少数既得利益者。但,包括农民在内的多数社会成员,和国家的前途,都已经并正在支付巨大的代价。这种格局,甚至危及到了国家与民族的生存。
    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是一种剧烈的历史的进步。一种常常必然要求以暴力、震荡的方式开展的历史的进步。
    毛泽东在认识到了制度变革的这种必然的历史逻辑性以后,在权衡了革命的代价与意义以后,革命就是一个超越学术的纯粹的不可回避的手段问题、工具问题。毛泽东,作为革命家,他不畏惧社会必然的代价,他必须保证他一生追求的“所有权”革命(即社会主义)能够继续下去。
    毛泽东1927@湖南农民考察报告: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农村革命是农民阶级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力的革命。农民若不用极大的力量,决不能推翻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地主权力。
    1955年以后的社会主义的“所有权”革命(即,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按劳分配)是毛所讲的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1958年在完成了“所有权”革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尽管遭受到了“大跃进”的严重挫折,但,中国农村终于首次在产权意义上实现了土地的“整体性”,并顺利取得了水利化等重大的农地改造成果;农业土地生产率实现了稳定的提高;历史上频繁出现的自然灾害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就直接为工业化(包括今天的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本身是与中国的现代化有紧密关联的,而非截然无关。
    但,在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过程中,毛的集体化遭遇了重大的挫折。这是他在1964年以后,竭力推崇“农业学大寨”的集体化过程中,没有预料到的。这是因为,种植业的生产过程,由于农业的“产业缺陷”原因,和农村干部的“干部禀赋”等等等原因,农业更适合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而不是在每一个细节上都集中的集体经营。生产过程中的集中劳动方式,是导致“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逐渐下降的关键的经营制度性原因。
    但,人民公社解体的原因,在逻辑上,并不构成否定毛泽东“所有权”革命的证据。毛的集体化的制度“失败”是在生产过程中,而非在农业的全部。
    今天,名不副实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面临的正是这种困境---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在对毛的“所有权”革命极端否定的同时,走向了另一个制度的极端。
    今天,农地的整体性,因为“承包权”的细碎,而被严重破坏掉了。无论北方还是南方地区的农业生态,很多都处于危险或危机状态。
    今天,改革者一直在混淆所有权制度与经营权制度的根本性区别,把经营问题混同与产权问题。这些改革者,试图在“所有权”意义上,将中国的农地制度,倒退到“小农”的私有化状态,并通过“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这是行不通的陈旧的制度。在未来,这必定会使得农地的整体性继续遭到破坏。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 05: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翡翠湾基础教材@胡靖: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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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8: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股守业,持权合变。@泸沽湖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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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8: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玮的思量:大傻子们,偏要说这是一个食安产业的寒冬,那么,老子就整一个寒冬里的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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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21: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扁平化的信任中心级联+一元化的技术中心建设+消费者的持股持权参与=@泸沽湖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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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00: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哈,泸沽湖会盟,成功后了,我觉得呢,
参与的33个消费者股东,其基本要求至少是:
相信科学主义,不盲目推崇有机。热心环保。
说真话,识大体。有团队意识,能担当委屈。
能坚持,心莫急。别忽悠慈善,要信奉商业。
不忽悠良心,不做好好先生,不做八面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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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04: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种子不死,无虑花果凋零。
假如民心不死,无虑末之青萍。
假如科学不死,无虑螃蟹横行。
假如勇气不死,无虑永别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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