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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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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低评标价是一种评标方法,也是一种中标标准。

    评标价的计算有其专门的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采购标的,评标价的计算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评标价的计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的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因此,最低评标价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根据计算出的评标价对投标人进行排队,评标价最低的即为中标单位(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须通过资格后审),这就是最低评标价评标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主要采购规则,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世行的《信贷采购指南》和亚行的《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瑞士、韩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都把最低评标价(或称最低评估标)作为中标标准。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把最低评标价列为两种中标条件的其中一种,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更是把最低评标价列为唯一的中标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几年来的招标实践看,最低评标价法能够对投标作出客观/量化的评价,能够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评标方法和决标标准。
    但是,由于采购标的的多样性,对于那些评标因素很难量化的项目,最低评标价法往往就束手无策。

    例,个人电脑招标项目。
    在硬件配置、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各项评标因素都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如果以最低评标价者中标,那么招标人买到的可能永远都是品牌和质量相对较差的机器。因为个人电脑的品牌数以十计,档次参差不齐,再加上电脑升级换代很快,对于诸多品牌的各种机型,在质量性能方面并没有权威的测评结果可供招标人参考,电脑质量性能的优劣往往只能通过品牌因素来体现,所以招标人一般很难将电脑的质量性能因素量化为具体的价格指标。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规定,因考虑质量因素,某一品牌的电脑其评标价应该加上500块,某一品牌的电脑其评标价可以减去500块,那么,很可能还等不到开标,他就已经被人告上法庭了。
    又如,有些时候招标人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希望买到技术先进的设备。如,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他只能选择以下某种方式来达到目的:
    1. 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指标赋予比较高的价格权数;
    2. 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定得很高。
    不管他采用哪一种方式,都会产生同一个不利后果,即那些价格便宜而技术性能一般的产品供应商在看到标书后很可能就不来投标了。大型医疗设备的生产厂家本来就很少,如果再有一两家不来应标,很容易导致因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而招标失败。对于上述问题,如果改用其他评标方法,问题往往可以迎刃而解。
    如采用综合评议法,即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投标人或投标物品进行评价,只要专家认为花某个投标人所报的价钱去买他所投的物品最值得,并且该物品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即性能价格比最优),他就可以投该投标人一票,那怕该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投标人都要高。最后以得票最多的为中标人。虽然这种评标方法带有一定的人为因数,但我们可以通过适当增加评委会人数以及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等途径,尽量减少人为因数的影响,保证评标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最低评标价虽然是一种科学、客观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但是它并不能适应所有项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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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

    参加投标之供应商之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1.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各种要求的投标报价给50%的价格分,其余50%的价格分用数学公式进行计算。如投标报价50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先给25分,其余25分按数学公式进行计算。这样计算的结果,实际是投标报价只占权重的25分,导致高价中标

    2. 报价最低的得标准分,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减1分。这样的结果,投标报价高的与投标报价低的差额只是投标人数之差,加之在商务条款上设定高门槛,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控制在3至4家之间,投标报价高的供应商与投标报价低的供应商之间只相差2至3分,最终结果,导致高价中标

    3. 参加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合成标底,等于合成标底的得标准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5至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至1分。这种计算方法来自于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且设定标底,后来改革为不设标底,而是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报价算术平均数作为合成标底。
    这种计算方法的设计思路是,投标报价价格低的容易低价抢标,其产品质量较难得到保障,因此,投标价格低的扣分多,中标机率较低

    4. 参加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再乘以一个节约率作为合成标底,等于合成标底的得标准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5至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至1分。
    由于项目不同,地域不同,节约率高低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节约率在5%至15%之间。这种方法是基于市场价格较难估算,参加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算术平均数再乘以一个节约率,这样既可解决投标价低、质量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又可达到节约算术平均数5%至15%资金的目的

    5.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不得低于50%,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者得基准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分权值
    这个公式报价越接近基准价扣分越多,超过基准价越多扣分越少。按该公式进行测算,报价超过基准价一倍以上时,才比基准价少得一半分。容易造成高价中标

    6. 投标报价占50至60分,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标准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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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招标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此二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
    1.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 选择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 竞争的范围不同
    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 公开的程度不同
    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的民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 时间和费用不同
    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总之,两种招标方式各有千秋,从不同的角度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实际中,各国或国际组织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未给出倾向性的意见,而是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招标人,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自主采用公开或邀请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即可。
    例如,《欧盟采购指令》规定,如果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限额,采购单位有权在公开和邀请招标中自由选择。实际上,邀请招标在欧盟各国运用得非常广。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也对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取了未置可否的态度。但是,《世行采购指南》把国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要求借款以此作为最基本的采购方式。只有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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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
最低投标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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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招标投标法》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两种中标条件:

    一. 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

    所谓综合评价,就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
    采用这种综合评标法时,一般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也称估值最低的投标)或最佳的投标被评为最低评标或最佳的投标,即可认定为该投标获得最佳综合评价,所以,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中标。
    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应尽量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只笼统地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但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并没有规定下来,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

    二. 最低投标价中标

    所谓最低投标价格中标,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符合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所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
    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这时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招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招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一般而言,招标人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这种情况下,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就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尺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但是,如果是较复杂的项目,或者招标人招标主要考虑的不是价格而是投标人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及能力,那么,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原则就难以适用,而必须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选出最佳的投标,这样招标人的目的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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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运用最低评标价法“三注意”:

    最低评标价法是当前政府采购评标中使用频率较多的一种评标方法,从实际运用的情况看,有三个方面问题,值得各相关方面注意:

    一. 最低评标价法不是纯粹评价格

    首先,曲解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而不是不讲任何条件的评最低报价。
    其次,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品牌、同售后服务项目这“三同”的基础上,忽视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报价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低报价,因为确定这种不在同基准线上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二. 最低评标价法不只适用于询价采购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价格因素是主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因而,不少采购人甚至一些集中采购机构从一种倾向走向另一种倾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不够科学、不够准确,只能适用于采购量和采购金额相对较小的询价采购。
    这种观念也是片面的,其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评标方法是随采购项目而定而不是随采购方式而定。众所周知,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如采购通用标准化的电脑、空调、复印机,采购通用服务项目的会议接待、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而上述这些采购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存在运用询价采购,同样存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由此可见,说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是根本不正确的。
    二是政府采购评标也是讲效率的,在同时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这三种评标方法评标的情况下,三种评标方法都能公开、公正、公平地确定出中标供应商,那我们当然要优先选择简便易行的最低评标价法,因此,在任何一种政府采购方式中,只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能达到评标效果,那么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这就不存在只适用于询价采购,而不适用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道理。
    三是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一样,都同属于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这个范畴,相互间平等的,并不存在你高我低,也不是说复杂的就科学,简便的就不科学,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懂得运用最低评标价法,不仅适用于询价采购,也同样适用于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

    三. 运用最低评标价法在履行具体评标程序上不能简单化

    在实务中,一些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最低评标价法简便易行,在适用程序上也可以简单,所规定的程序也不要面面俱到。因而把一些应该履行的程序也省掉了。这突出地表现在,编写评标报告的内容不全面或把这道程序完全免掉。
    他们的理由是,中标人的最低价格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是客观存在谁也否定不了的,再详详细细编写评标报告似乎画蛇添足。这是不对的。因为评标方法与评标程序是两回事,评标方法正确不代表评标程序规范,省掉了评标程序中的任何一道程序就是不规范、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评标。任何人都有权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取消其评标结果。
    当前主要注意以下两道评标程序不能忽略
    一是在运用最低评标价法中,不能忽略规范地排列评标顺序,一定要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若发现排在前面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还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防落入价格陷阱。
    二是编写评标结果的内容要全面,必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招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排列顺序表;
    6. 评标委员会的授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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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低评标价的评标程序:

    最低评标价的评标程序具体分为初步审核、详细审核和授标建议3个阶段。

    一. 初步审核

    其目的是发现并拒绝那些实质性不响应的投标书,不给予进一步评标的机会。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核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联营体的联营协议、联营体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施工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经历、资产负债表等。以上文件若为复印件,应经过公证。
    2. 合格性
    主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中的要求。由于目前世行已取消了对合格来源国家的限制,因此,合格性的判定依据一般有我国的法律法规,投标人的法律地位,与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如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公司及附属机构是否有隶属关系,是否被世行列入不合格名单。
    3. 投标保证金
    审查保证金的格式、有效期、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保函所写的文字、措施一致,不能接受担保的副本。联营体的投标保证金应以联营体各方的名义联合提供。
    4. 投标书的完整性
    投标书应当是对整个工程进行投标。审查完整性主要审查标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投标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正本是否缺页等。没有提供全部所要求的工程细目或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支付项的投标,一般被认为是非响应标书,但漏掉了非经常发生的细目的报价,应被认为已包括列在其他的相关细目的报价中。
    5. 实质性响应
    其含义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而无显著差异或保留。鉴别哪些属于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是决定标书是否符合要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评标中常常遇到的难题,需要认真予以鉴别。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或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一般说,下列情况属于显著差异:投标人不合格;投标书迟交;投标书不完整;投标书未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或填写字迹模糊,辩论不清;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不合要求,不能接受;投标人或联营体的身份与资格预审通过者不一致;一份标书有多个报价;对规定为不调价的合同,投标人提出了价格调整;提出的替代的设计方案,不能接受;施工的时间安排不合要求;提出的分包额和分包方式不能接受;拒绝承担招标文件中赋予的重大责任和义务,如履约保函的提交和担保额、担保银行,以及保险范围的规定;对关键性条款,如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程序表示反对。对存在上述之一问题的标书,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不能进入详评。对出现下列差异的,在初评时一般不能构成拒标理由,在详评时进一步考虑:如出现和招标文件不同的支付项;与完工期或维护期的要求有偏离;提出的施工方案特殊,难以鉴别和接受;在分项工程上有漏项:材料、工艺、设计等标准或型号代码与技术规范要求不同;对延期违约金的规定或金额有修改、限定等。

    二. 详细审核

    只有通过初审,被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才能进入详评,此阶段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5点:
    1. 勘误
    包括计算错误和暂定金两项。
    计算错误的纠正方法是: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字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细目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修改总价。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填报的细目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纠正的错误应在脚注中说明原因。此项修正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暂定金的纠正:暂定金是业主为不可预见费用或指定分包人等预留的金额,有时用投标价的百分比表示,有时用固定的一笔金额表示。如果是用固定的一笔金额表示,在评标时可以从唱标价中减去,以便于其后评标步骤中对投标的比较。但对于暂定金额中包括的计日工,如果已给予了竞争性,则不应予以扣减。
    2. 无条件折扣
    根据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交的对投标书中的原投标价的修正。
    3. 增加
    对投标中的遗漏项,取其他投标人的该项报价的平均值进行比较。
    4. 调整
    调整是对投标书中可接受的、具有令人满意的技术或财务效果、而且是可以量化的变化、偏离或其他选择方案所进行的适当调整。
    5. 偏差折扣
    对投标人提出的可接受的偏差进行货币量化。如完工期、付款进度与安排等。

    三. 授标建议

    若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此时应把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否则,应先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就是对于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进行审查,而是在报价之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经验和以往承担类似合同的经历;为承担合同任务所具有的或能配备的人员、设备、施工能力;财务状况。只有资格后审合格,才能被授予合同。
    若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则拒绝其投标;此时,应继续对下一个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直至确定中标人。
    在对同一个投标人授予一个以上合同时,应考虑交叉折扣(即有条件折扣)。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以总合同包成本最低为原则选择授标的最佳组合。交叉折扣是该合同与其他合同以组合标的形式同时授予为条件而提供的折扣。交叉折扣只在完成评标和各个步骤的最后一步时才予以考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不设定标底,不能以投标价高于或低于标底某一限度而废标。业主编制的标底在评标时仅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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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的防范:

    招标投标虽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较为成熟的、高级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最低评标价中标得到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薄,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有的中标人甚至中途放弃,有的则进度一拖再拖,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些都会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
    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业主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事先必须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按规定预留5-10%的保留金(工程质保金)。

    为了防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世行规定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以考虑废除全部投标:
    一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的报价大大高于现有的预算(即标底);
    二是所有投标书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是投标缺乏有效竞争。

    但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却又使用相同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缺乏竞争也不能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招标公告刊登范围令人满意,而所报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招标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与国内低于三家投标即废标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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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9: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招标人以此价格作为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格有两种目的:
    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以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
    二是为避免因招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格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的要求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可见,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招投标中习惯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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