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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消费者!是悲还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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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入3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话题,显然将热闹一阵
    “消费者”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1962年3月15日,年轻的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20多年后,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将肯尼迪发表“四项权利”的这一天,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一年后,1984年,中国成立了全国性的消费者协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一条清晰的路线。诞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概念和保护消费者的行动,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趋势下,几乎第一时间就进入了中国。
    消费者的概念之所以会产生于现代西方社会,是有必然原因的。
    人类历史上,消费活动始终存在,但是没有消费者的概念。工业革命之前,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是互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尤其是在中国的小农经济社会,自给自足。人们生产的产品,相当大一部分被用于自己消费,谁也不会自己害自己,因此谈不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剩余产品卖给他人,买卖双方基本上都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将心比心、由己及人的观念很容易形成。而且,那时候卖出去的剩余产品与自己消费的产品是一样的,既然不会害自己,自然也就不会害别人。
    此外,工业社会以前,所有的产品生产、销售规模都有限,地方化非常突出,即使有些产品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范围也不大。比方说,武大郎在清河县城里卖烧饼,即使烧饼变质了,吃的人也不多。而且,满县城的人都认识武大郎,出了问题,上门与武大郎算账也方便。即便武大郎有个弟弟武二郎当了官,武大郎烧饼吃坏了人,武二郎也护不了他,该赔还得陪。可能因为有武二郎而赔得更多,逃都逃不掉。
    工业革命后,绝大多数人不得不成为消费者,这首先是一个巨大的不幸,是悲。人们要获得财富,首先要能生产。只有拥有了自己的生产权,别人才可能掏钱买你的产品,你才可能获得交换其他财富的权利。但是,工业社会剥夺了大多数人生产的权利,生产的权利日益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虽然也有很多人在流水线上从事生产,但是,他们只是生产者的附庸,其参与生产的资格随时都会被剥夺。而且,流水线上的生产者,根本无法决定自己的生产,完全只是被动的工具。当从事生产的企业越来越大,从地方扩展到全国,从一个国家内部扩展到跨国公司,从人力流水线变成机器人流水线,绝大多数人再也不能生产,只能成为消费者。
    武大郎生产烧饼的时候,人们如果愿意,可以去看武大郎做烧饼的过程。武大郎做烧饼的每一种原料,人们应该都是了解的。现在大企业生产是不能看的,即使看了也看不明白。你不知道企业的原料是如何加工的,不知道添加剂是怎么一回事,不知道包装物有没有问题。相比于大企业,你的知识少得可怜,你不可能搞清大企业生产产品的每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你不可能像自己监督武大郎那样去监督一个大企业,即使给你监督的权力,你也没这个能力。你只能借助于其它力量。问题是,监督武大郎的时候,你可以相信自己的判断,靠别人监督大企业的时候,你永远不会像相信自己一样相信别人。
    武大郎卖烧饼的时候,从来不会说,你们家里都不要做煎饼了,不要做面条了,不要做一切面食了,只吃我的烧饼就行了。武大郎不会这么说。但是,大企业出现后,他们开始这样说话了。例如,大企业说他们的奶粉比母乳更有营养,更适合婴儿的全面、健康、均衡成长。他们用大量的钱做广告,用大量的钱雇佣专家为他们的产品叫好、捧场。于是,无数的母亲都放弃了自己生产奶水的权力,变成消费者,按照大企业的指示,去买大企业生产的婴儿奶粉。于是,大企业在奶粉里添加了一些东西,目的是让奶粉真的像他们说的那样更有营养。于是,有的婴儿吃了奶粉死了。如果这些婴儿都吃母亲生产的奶水,他们会死吗?千万年来,全世界各地的婴儿都没有奶粉,都以母亲的奶水为第一食物,它们曾经被母亲的奶水毒死吗?连母亲自己生产奶水的权利大企业都要想方设法地剥夺,或者在他们的洗脑之下自愿放弃,消费奶水或者奶粉的人是悲还是喜?大企业集中生产的奶粉,代替了每一个母亲分别生产的奶水,造成对婴儿的危害。大企业集中生产的碳酸饮料,试图在全世界代替人们自己生产的茶水、白水,造成的危害超出了婴儿的范围,我们又能怎样?
    面对日益庞大的超级企业,人们在知识上没有抗衡的可能;在信息上没有优势;在宣传上完全被动;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大企业花大钱雇一个律师,玩转法律,单个的消费者依然毫无胜算。自从我们被剥夺了生产的权利,只能成为消费者,我们的第一个命运是充满悲哀的。可怜的消费者,你的一切都掌握一只看不见的手中。你的一生要消费数万种,甚至几十万件别人的生产的商品。你一生的每一天都像是在未知的领域里冒险。
    所以,在工业革命进展了将近200年后,肯尼迪总统宣布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消费者该高兴了吧?是的,这像是一场关于喜悦的演出。但是,如果我们研究法律,我们不知道消费者的这些权利是哪里来的。我们研究宪法的时候,我们被告知,我们的基本权利来自上天的赐予,是天生具有的。姑妄听之。那么,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是肯尼迪这个人间的上帝赐予我们的吗?法律的困惑不去管它,至少我们突然拥有了一些权利,我们该高兴才对。但是,我们发现,我们的这些权利是多么脆弱,时时都在被严重伤害的阴影中,我们还能高兴起来吗?于是,我们又听到说,我们应该被保护。有一些像现代英雄一样的人物或机构甚至国家政府,站出来保护我们的权益。我们应该再次高兴起来。
    于是,我们成为了历史上最庞大的被保护人群。如果我们说:不需要保护,我们只想靠自己。那不行!现代社会必将采用一切办法刺激我们,刺激我们尽快更多地消费,如同色情读物刺激人们产生更多的冲动。如果被保护是我们的权利,那么,被刺激消费是我们摆脱不了的义务吗?听起来就像是黑社会在收保护费。被保护的我们仿佛被上帝的恩泽笼罩。但是,我们搞不明白,为何时时刻刻都想伤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始终存在?就像我们不明白上帝为何不将魔鬼彻底消灭,让人世间一片光明?更重要的是,我们受惠于别人的保护,我们的自由在哪里?莫非我们的自由也被保护起来了?
    为何这个现代化的社会不能将生产和经营的权力交还给我们每一个人,难道我们想要自己直接生产财富的权力不是天生拥有的?现代社会,剥夺或骗取了我们自己直接生产的权力,剥夺或骗取了我们拥有生产资料的权力,把我们统统变成功能单一的消费者,然后,它又慈祥地站出来要保护我们,我们真的应该感激吗?假设西门庆垄断了北宋所有的烧饼生意,然后对武大郎说:吃我的烧饼尽管放心,吃坏了身体找我。西门庆甚至还可以说:大郎兄弟,到我的“西门庆烧饼跨国公司”来上班吧。武大郎该感激西门庆吗?武大郎也许会困惑:为何我自己不能生产烧饼,不能卖烧饼了?西门庆真的不如今天的企业家。如果西门庆垄断了烧饼生意,哪怕只是垄断了清河县的烧饼生意,武大郎一定养不活潘金莲。西门庆不用采取下毒之类的卑劣手段,只要招一招手、眨一眨眼,潘金莲就会弃武大郎而去,投向西门庆这个成功企业家、清河县或者北宋首富的怀抱。武二郎纵有千般武艺、万般情谊,也奈何不得。
    西门庆如果生活在今天的现代化社会,会这么干吗?
    首先合法地剥夺武大郎生产烧饼谋生的手段,然后保护武大郎吃“西门庆牌”烧饼的权益,然后合理合法地将自觉自愿的潘金莲安安全全地接回家中?武大郎从一个生产者兼消费者,变成一个纯粹的消费者,他是该悲还是该喜?喜的是,武大郎可能没被毒死,但可能会饿死;悲的是,潘金莲还是跑了,连仇也报不了。没仇,报什么仇?人家西门庆还在保护你!当然,前提是武大郎始终有钱买“西门庆牌”烧饼。但是,武大郎不能自己卖烧饼了,钱又从哪里来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3-5 10: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消费者?

    “消费者”已经成为人们随时脱口而出的词汇,但是,我们并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消费者。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由于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的某些权利,比方说,美国规定是“四项权利”,中国规定是“九项权利”,因此,很多模模糊糊的行为都争相挤进消费的行列。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但是,这样的理解对于法律来说,很难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那么,所有付钱的行为都是消费行为?显然不是。
    老板给员工付工资不算消费行为,学生付学费也很难算消费行为。曾经有一个年轻人在我面前为自己逃课辩护,他说:我付了学费,我就是消费者。老师上课没水平,我不爱听,我就有权不上课。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是,深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其实问题很大。我们在卖商品的时候,不同的消费者付同样的价钱,买回同样的商品,商品所体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是一样的,否则,我们就可以投诉维权了。那么,学生付同样的学费,如何能够得到同样的效果?除非大家都领到一张同样的文凭。然而,为何付同样的学费会有不一样的成绩单呢?显然,造成不同成绩单的原因,不能怪学校,也不能怪老师。如此一来,花同样的学费,得到不同的结果,就不能像消费者一样去投诉维权了。如果一定要坚持学生也是消费者,那么,不用上学买卖文凭的现象也许比较符合,所以此类现象常常出现。
    反过来问,不付钱就不是消费者?显然也不对。
    几个朋友一起到饭店吃饭,其中一个人请客买单,其他人都不用付钱。但是,如果饭菜质量有问题,任何人吃坏了肚子,都可以投诉饭店,而不只是那个付钱的人有权利投诉。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与美国人多少不太一样。中国人一般都是某人请客,美国人AA制比较多。也许是因为美国人法律观念比较强,生怕没付钱吃饭的人,一旦要打官司,因为没有消费者的资格而败诉。但是,这个解释也不完全对。比方说你到了商场,什么也没买,只是想看看,甚至只是进去避避雨,结果被旋转门夹了手,或者被扶梯夹了脚,虽然你没有付钱,甚至和你一起去的人也没有付钱买东西,你还是算消费者,商场还是要赔偿。可见,不付钱也可以成为消费者。
    病人算不算消费者?
    其实每个人都希望病人也是消费者,这样,在病人遭到侵权的时候,就可以维权了。事实上,病人很难成为消费者。中国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复杂了点,我们用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来做个解释。病人有没有安全权?人人都会说:当然有!但是,医院救不活的病人多的是,很多病患到了医院,明显没救了,医院还是尽义务地治了,延缓了一下生命,最终还是回天无力。病人家属是否可以说医院没有保障安全权而投诉?显然,安全权在病人那里就打了折扣。此外,病人有没有知情权?当然有。但是,有这个知情权对于很多病人来说,未必有用。病人要理解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也许得先到医学院进修几年。再说,病人的选择权常常也不能兑现。例如,本地只有一家医院,外科只有一名医生,要急救,怎么办?如果是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不是自己掏医药费,赔偿权也会变样。因此,病人不能简单地成为消费者,病人的权益要维护,也不能简单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它还需要其他的法律。
    卖古董、买股票算不算消费者?
    在没有保护消费者的现代法律之前,人类社会的买卖行为,大都只是“买者小心”,卖出后,卖家就不再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认为,这种方式不行,卖家在商品卖出以后必须继续负责。但是在古董领域,这个原则就不适用。大的拍卖行也许会保证拍品的真伪,小的古董商店,没人保证真假,连明码标价都做不到,就看你自己的眼力。再则,如果按照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买股票的人要求,买了股票以后一定只能赚钱,或者至少不能赔钱,这会造成什么结果?其实,现在买股票的人很多都有这种心理,似乎真的把买股票也当成了消费行为,所以,救市的言论才会大有市场。同样的道理,银行储户算不算消费者?也很难说。因通货膨胀或者利率变化,你的存款实际价值缩水了,你能要求银行赔你?
    那么,消费者到底是什么?
    如果说消费者是付钱购买实际商品的人,显然也不行。很多时候我们付钱买的不是实际商品,而是服务。比方说,我们到理发店修理了一下头发,付了钱不但没有换来东西,反而失去了一些东西。但我们仍然是消费者。法律上有一种规定说,只有购买生活必需品或者必要服务的,才是消费者。那么,买贵重的珠宝算不算消费者?买一块手表也许可以算生活必需品,那么,买200块手表算不算呢?显然也是应该算的。而且,生活必需的概念很难界定,对于吸毒者来说,毒品也算生活必需品。此外,修脚服务未必是生活必需,但是,修坏了不能说客人自己负责。因此,购买生活必需品或生活必需服务的这个概念也很难成为对消费者的定义。
    简单一想,就会发现,消费者、消费行为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东西。付钱的未必是消费者,不付钱的也可以是消费者;个人未必是消费者,集体未必不是消费者;如果把消费者定位于同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概念,那么,也不是所有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但是,法律未必能解决全部问题。消费者概念在法律层面的模糊,造成很多受伤害的人难以维权。这个现象在全世界哪里都一样。
    但是,我们为何只是紧紧盯着消费者呢?为何不反过来想一想,当每一个人都不得不成为模模糊糊的消费者的时候,是谁在经常性地、甚至必然性地要侵犯人们的权益?如果那个时常按耐不住要侵犯消费者的庞然大物能够受到制约,能够限制它的自由,能够改变金钱至上,能够把道德和社会责任提高到同样的高度……我们又何必永远被动地维护自己,被动地要求被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重新认识或修正市场经济的规则,才是保护消费者的根本。
    被动地保护消费者,其实是本末倒置。就好比工厂的排污口不治理,光治理河道没有用。消费者权益要得到真正、普遍的维护,应该从市场经济的源头抓起。所以,如果消费者的权益要得到广泛的维护,就不要把市场经济原则当成天经地义、绝对正确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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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5: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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